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家道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临2024-025)。
为贯彻落实公司发展的策略,进一步强化公司对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地位,会议赞同公司以公开摘牌方式参与收购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挂牌转让的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9%股权,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交易真实的情况决定本次收购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具体实施公开摘牌等。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临2024-026)。
鉴于拟注入发电业务资产存在资产产权权属瑕疵等问题,暂不满足上市公司资产注入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会议同意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避免发电业务同业竞争承诺进行延期,并将原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25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本承诺人承诺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将满足资产注入条件的发电业务资产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或其他合法方式,注入盘江股份”修改为“本承诺人承诺在原发电业务承诺到期之日起三年内将满足资产注入条件的发电业务资产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或其他合法方式,注入盘江股份”,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临2024-027)。
经综合考虑公司财务情况和项目投资风险等因素,从稳健经营的方面出发,会议赞同公司放弃与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投资建设及运营“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的商业机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临2024-028)。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会议赞同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修改,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临2024-029)。
会议同意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盘江股份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简要内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参与收购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钢集团”)公开挂牌转让的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黔公司”)9%股权,挂牌转让底价11,150.33万元。
●风险提示:本次收购首黔公司9%股权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来进行,能否摘牌成功以及最终交易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首黔公司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6%股权。2024年4月28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披露,水钢集团所持有的首黔公司9%股权于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挂牌转让底价11,150.33万元。为贯彻落实公司发展的策略,进一步强化公司对首黔公司的控股地位,公司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参与收购水钢集团持有的首黔公司9%股权,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交易真实的情况决定本次收购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具体实施公开摘牌等。若收购成功,公司持有首黔公司股权比例将由86%增加至95%。
2024年5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参与收购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9%股权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2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7.股权情况:水钢集团为北京市国资委旗下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资源情况:首黔公司所属杨山煤矿负责实施纳木井田优质煤炭资源开发,保有煤炭资源储量36,863万吨,设计可采储量23,581万吨,煤种主要为焦煤、其次为瘦煤,煤质为低灰、低硫、中高发热量。杨山煤矿现有煤炭产能30万吨/年,杨山煤矿120万吨/年兼并重组项目于2021年取得省能源局核准,杨山煤矿100万吨/年露天开采项目于2023年取得省能源局核准。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86%股权,水钢集团持有9%股权,贵州盘江电投发电有限公司持有5%股权。
根据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出具的《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持有的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9%股权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3〕第A01-0035号),以202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首黔公司资产总额账面值为180,884.81万元,评估值为242,039.08万元,评估增值率为33.81%;负债总金额账面值与评估值相同,均为118,146.53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62,738.28万元,评估值为123,892.55万元,评估增值率为97.48%,首黔公司9%股权对应评估值为11,150.33万元。
交易各方各自承担因履行股权交易事项而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税费。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服务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规定执行。
成交结果确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1.首黔公司所属杨山煤矿煤炭资源丰富,具有煤质优良、可选性高等优势。公司收购首黔公司9%股权符合公司发展的策略,有利于公司做强做大煤炭主业,有利于强化公司对首黔公司的控股地位。
2.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转让标的采用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如信息披露期满后,征集到其他意向受让方,企业存在未能成功摘牌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若收购成功,公司持有首黔公司股权比例将由86%增加至95%,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变。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5月28日,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盘江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按照监督管理要求,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控制股权的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能源集团”)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将满足资产注入条件的发电业务资产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或其他合法方式,注入盘江股份。该承诺函中关于发电业务资产注入的承诺将于2024年6月24日到期。承诺期间,贵州能源集团积极推动发电业务资产的规范运营,促使资产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但任旧存在资产产权权属瑕疵等问题,目前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要求,无法按期完成发电业务资产注入承诺。2024年4月29日,公司收到贵州能源集团《关于避免发电业务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贵州能源集团拟对发电业务资产承诺进行延期。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盘江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外,盘江煤电集团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的2家企业涉及发电业务,分别为贵州盘江电投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发电”)、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层气公司”)。本承诺人下属公司已将盘江发电、煤层气公司托管给盘江股份,有实际效果的减少和避免了与盘江股份之间有几率发生的同业竞争。
在解决发电业务同业竞争的方式上,本承诺人将按照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其主业相关资产、剥离非主业相关资产,根据发电业务资产状况积极稳步推进。本承诺人将积极促使发电业务资产满足资产注入条件(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44),本承诺人承诺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将满足资产注入条件的发电业务资产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或其他合法方式,注入盘江股份。
经梳理,由于土地规划和历史遗留等多种因素,贵州盘江电投发电有限公司和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涉及的土地、房产等尚且还没有取得权属证书,暂时不足以满足上市公司资产注入条件。主要情况是:贵州盘江电投发电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能焦化生产厂区内有约64亩土地尚未获得权证,同时导致相关房子没办法,未建筑面积占比约86.71%;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运营电站30座,无相关土地使用情况的电站5座,未土地面积占比30.82%。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结合发电业务资产真实的情况,贵州能源集团拟对原承诺函中发电业务同业竞争解决期限进行延期。具体为:
将原承诺函“(二)关于解决发电业务同业竞争的具体安排”中第二段相关联的内容“本承诺人承诺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将满足资产注入条件的发电业务资产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或其他合法方式,注入盘江股份。”修改为:“本承诺人承诺在原发电业务承诺到期之日起三年内将满足资产注入条件的发电业务资产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或其他合法方式,注入盘江股份。”
1.由于拟注入发电业务资产暂时不足以满足上市公司资产注入条件,贵州能源集团本次延期履行发电业务资产注入承诺是依据发电业务资产的客观情况作出的,有利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贵州能源集团本次延期履行发电业务资产注入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5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贵州能源集团避免发电业务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会议认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避免发电业务同业竞争承诺进行延期,是基于同业竞争相关方目前真实的情况作出的,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会议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024年5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贵州能源集团避免发电业务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24)。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由于拟注入发电业务资产暂时不足以满足上市公司资产注入条件,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延期履行发电业务资产注入承诺,是依据发电业务资产的客观情况作出的,有利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会议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5月15日,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2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赖远忠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由于拟注入发电业务资产暂时不足以满足上市公司资产注入条件,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延期履行发电业务资产注入承诺,是依据发电业务资产的客观情况作出的,有利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会议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时向公司告知与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投资建设及运营“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的商业机会,不存在违反承诺及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从稳健经营的方面出发放弃该商业机会,有利于公司防范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促进公司主业稳健发展,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会议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制股权的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能源集团”)《关于征询投资建设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意见的函》。为抢抓国发〔2022〕2号文件历史机遇,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组建贵州能源集团战略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助力贵州省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贵州能源集团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乌江水电”)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拟按照“两个联营”方式,共同在贵州省毕节市投资建设“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按照双方合作方式,为有序推动下一步工作,贵州能源集团拟安排所属企业具体实施与贵州乌江水电合作投资建设及运营“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并及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公司选择。经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公司财务情况和项目投资风险等因素,从稳健经营的方面出发,公司拟放弃本次商业机会。
燃煤发电项目位于毕节市大方县,距大方县城直线公里,为贵州乌江水电预留扩建项目,在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贵州乌江水电下属公司)已投产运营4×3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基础上,规划建设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和脱硝装置等电厂配套设施,同时兼顾考虑贵州乌江水电所属4×3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的原料及产品运输,配套建设600万吨/年铁路货场专用线亿元(最终以可研报告为准),项目资本金不低于20%。
按照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多能互补的模式,拟新建新能源发电项目330万千瓦,项目匡算总投资187亿元(本新能源发电项目为申请计划,受资源要素、审批等影响,不确定因素大,暂按风电项目3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30万千瓦测算),项目资本金不低于20%。
根据贵州能源集团、贵州乌江水电签订的《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合作方式及主要义务如下:
(一)确定实施主体组建项目公司。贵州能源集团、贵州乌江水电双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确定实施主体后,按照贵州能源集团实施主体持股51%、贵州乌江水电持股49%的原则投资组建燃煤发电项目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及运营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含铁路货场专用线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为实现效益最大化,合作双方力争该项目与贵州乌江水电控股管理的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机组进行联合调度,效益分配方案双方另行协商。
(二)电煤保供任务。贵州能源集团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每年为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供给60%及以上燃料煤,不足部分协调地方煤矿补充,煤炭价格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及省煤电保障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执行。在此基础上,贵州能源集团实施主体组织协调完成所承担的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机组电煤保供任务。
(三)新能源发电项目。根据毕节市政府最终批准的容量,合作双方按照燃煤发电项目公司股比进行分配,由双方各自指定的公司自行投资建设。
1.财务风险大。截至2023年底,公司资产总额352.59亿元,负债总金额227.44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4.51%。经估算,公司完成现有在建、拟建的重点项目尚需增加负债约152.7亿元,预计资产负债率将上升至75%。如继续投资建设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预计公司资产负债率将达到80%左右,进一步加大公司金钱上的压力和财务风险,不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投资风险大。受主要设备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影响,与公司现在存在相同装机容量的新光燃煤发电项目、普定燃煤发电项目相比较,大方燃煤发电项目总投资上浮超过10%,项目经济评价不具备优势。
3.电煤保供压力大。经调查,大方县2022年、2023年分别供应电煤314万吨、322万吨,大方县境内现有贵州乌江水电所属燃煤发电装机120万千瓦,每年需要电煤350万吨,区域内电煤保供呈紧平衡状态。同时根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贵州能源集团实施主体需负责组织每年为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供给60%及以上燃料煤,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协调完成所承担的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机组电煤保供任务。公司现在存在电煤产量要首先保障即将投产的新光电厂和普定电厂,目前不足以承担该协议中约定的电煤保供任务,电煤保供风险和保供压力较大。
综上,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从稳健经营的方面出发,公司拟放弃本次商业机会。
1.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已按照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时向公司告知投资建设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的商业机会,已实际履行承诺函中的义务,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从稳健经营的方面出发,放弃该商业机会,有利于防范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确保公司主业稳健发展,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如公司放弃本次商业机会,贵州能源集团从整体发展的策略出发,为把握商业机会,将安排其所属别的企业实施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
2024年5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商业机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认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已按照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时向企业来提供与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投资建设及运营“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的商业机会,不存在违反承诺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放弃该商业机会,有利于公司防范财务风险和投资风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会议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024年5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商业机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2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时向公司告知与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投资建设及运营“毕节火风光一体化发电项目”的商业机会,不存在违反承诺及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从稳健经营的方面出发放弃该商业机会,有利于公司防范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促进公司主业稳健发展,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会议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议案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登记地点: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盘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见“六、另外的事项”。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别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电子邮箱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在来信、邮件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票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进行。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6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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