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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再公布5例典型处罚案例!任性改装“驶”不得!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app    发布时间:2024-05-15 15: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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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起,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电瓶车专项整治行动,并公布了多起电瓶车领域违法违规案例(详情请点击:多起典型案例公布!涉及电瓶车领域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近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查处了一批电瓶车经营性“拼、加、改”装典型案例,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4月13日,闵行市场局执法人员在对闵行区郑海龙电动车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时,查见一辆“雅迪”品牌电瓶车正在安装交付。经查,当事人在店内拆除了上述电瓶车上牌检验时所安装的48伏电池,转而安装了5块12伏铅酸电池,串联安装后的输出电压为60伏,与《电瓶车产品合格证》标明的额定电压48伏不符。

  当事人对店内销售的电瓶车进行加装改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标称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的规定。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2024年3月13日,闵行市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闵行区华宁路1399弄175—3号1层A1的上海市闵行区鑫濠综合经营部在售电动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两台电瓶车分别加装了保险杠和后备箱,改变了车辆出厂时的外形结构。

  当事人对店内销售的电瓶车进行加装改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的规定。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024年4月11日,闵行市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虹桥镇华光路334号的上海市闵行区雅旭自行车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售的电瓶车座位为47厘米。经查,当事人会按消费者要求将进行改装实现座位的加长,不符合GB 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当事人对店内销售的电瓶车进行加装改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的规定。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024年3月18日,闵行市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闵行区苏召路1699号10幢1003室的上海珍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店内在售的3辆电瓶车座椅和尾架都进行了加装、改装,另查明该店已售出的1辆电瓶车的座椅和尾架也经过了加装、改装。

  当事人对电瓶车进行加装、改装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及《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构成了加装、改装并销售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024年4月11日,闵行市场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闵行区汇臻路950号1层101室检查,发现在该处经营的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子昂电瓶车销售部,对店内在售的2台电瓶车进行了加装、改装,将座椅长度改装为51厘米,并加装了尾架。

  当事人对店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改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的规定。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近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2024年闵行区电瓶车行政约谈会,邀请全区46家电瓶车经营主体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强调违法“拼、加、改”装电瓶车行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和电瓶车专项整治工作的背景意义;要求违法经营主体一定要正视问题,清醒认识到自己违法“拼、加、改”装电瓶车的危害后果。下一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把“进货关”“管理关”“销售关”“宣传关”,督促电瓶车经营主体不主动或误导消费者进行“拼、加、改”装违法行为。

  《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压不能超过48伏。违规加装60伏,甚至72伏的超标蓄电池,会造成线路发热,造成电路过载,引发火灾事故。

  市场上主流电瓶车品牌电动机的输出功率在240瓦—400瓦,部分消费者为追求更高的行驶速度而更换大功率电机,这种改装行为,大幅度提升行驶安全风险和车辆自燃事故的概率。

  新国标电瓶车限制最大速度为25千米/时,电瓶车解除限速后车速可达到40千米/时或以上,解除限速后车辆超速行驶极易失去控制,引发交通事故。

  加装车篷、雨篷或挡风板等,会遮挡视线,发生交通事故时很有一定的概率会刮伤驾驶人或其他行人,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加装、改装车座导致车身变宽、变长,车辆容易丧失平衡,造成剐蹭事故。

  1.严禁购买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不合格、非标或超标的电动车、电池、电线、充电器,会增加火灾风险。

  2.严禁擅自改装。擅自改装电池、加装音响、照明等,易引起线路超负荷引发火灾。

  3.严禁不按规定停放。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4.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充电。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不能将电池带回家充电。

  5.严禁“飞线充电”。严格禁止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瓶车充电。

  6.严禁在易燃品附近充电。电动车充电要远离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电瓶车停放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

  7.严禁长时间充电。车辆应避免充电时间过长,整夜充电且无人看管,一旦电池、电线等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极易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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