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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多万项目被废标只因在项目评分中没有为环境标志产品加分!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app    发布时间:2024-07-30 02: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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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公告显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不进行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投诉人认为此举对某品牌及相关供应商具有倾向性,对另外的品牌及投标人具有排他性,被财政局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采购!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该项目是山东省某机关单位经济普查PAD智能终端设备项目的采购类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对外招标,预算金额是3314.99万元。因对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向山东省财政厅投诉。

  8月1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A包项目需求和技术方案-货物明细:2.1;PAD(填强制节能产品),重要程度原内容:分辨率△-变更为:一般。”

  8月21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2101.05千万的金额中标;

  山东利德视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山东省财政厅进行投诉,投诉事项为:

  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6章评标方案和标准中技术部分评审第一项评审标准:“技术参数指标要求做评价:完全满足采购要求得基本分35分,带△的重要指标每存在一条负偏离扣2分,其他一般指标每存在一条负偏离扣1分”的评分标准,其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未依法设置定评审分值,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3、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不进行环境标志产品加分,评审过程没有执行环境标志产品的政策。投诉人认为此举对某品牌及相关供应商具有倾向性,对另外的品牌及投标人具有排他性。

  10月17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以及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1)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3成立,鉴于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小编提醒各位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尤其注意供应商的条件设置,防止被认定为排他性的情况,不仅可能被投诉,还可能被责令重新采购,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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